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统计制度要求,为保障我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做好我区固定资产投资新增项目入库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所有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MLK101-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若法人单位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库,则无需提供以上4项。
5、项目整体情况、证明文件,包括:
①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系统工程、购置设备情况);
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封面页、工程内容页、双方签字盖章页);
③项目现场照片(2-3张,包括施工铭牌);
④投资项目申请表;
⑤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⑦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
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①至⑧项,其中第①、②、③、④项是必须上报材料,第⑤项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第⑥、⑦、⑧项中的一项代替。(第⑥、⑦、⑧项的内容须包含该项目的计划总投资额)
对于单纯购置类项目,各相关单位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及设备到位照片,三项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若法人单位不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库,还需提供1-4项)
三、有关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应于统计部门告知后,备齐项目相关入库证明材料,于当月15日前向所在街道统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日期,报送时间将顺延到下个月,不纳入当月统计),验收通过后项目即可进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库。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统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统计人员按时、高质上报真实统计数据。
(二)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及时主动告知统计部门,及早将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库中,并按月按时上报项目数据。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告知统计部门。
(三)各建设单位对在建在报项目如有任何更改,需写明变更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或传真至所在街道统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MLK101-1)
2.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
3.投资项目申请表
pg电子官网 统计局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