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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梁利茂诉你们俩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2083号)已办结。现因你们俩单位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俩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8647.41元;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们俩单位可到pg电子官网 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领取仲裁裁决书(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5-89608001)。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pg电子官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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