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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地方禁止办理有污染的服务行业?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1、住宅楼;
  2、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3、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4、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它特殊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5、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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